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63號
KLDV,108,司促,8263,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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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璟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
  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
  93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2﹞,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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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