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 務 人 陳麒富(即陳式坤之繼承人)(原名陳式塗)
陳淑芬(即陳式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式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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