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43號
KLDV,108,事聲,43,201912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羅啓銘 
代 理 人 李璧合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
執行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相對人 即
執行債務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相對人 即
執行債務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8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號裁定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閱卷聲請之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 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 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且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立法理由,第三人倘已聲明其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實並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卷內亦無應予 保守秘密之資料,法院即應許其利用卷存事證,以期兼顧第 三人之利益保障。所謂利害關係人,則係指執行債權人、執 行債務人以外,其法律上之權益將因執行而受侵害之人(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0號(下稱系爭執行 案件)拍賣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因與訴外人碩晟建設有 限公司(下稱碩晟公司)合建「碩晟海吉市」建案,而將 土地及起造之房屋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因碩晟公司未清償 建築融資債務,致使異議人之土地及房屋均被列為拍賣標 的,為此聲請閱覽系爭執行案件之卷內文書。
(二)異議人業已提出信託契約書、板信銀行函文等件,釋明為 拍賣標的土地之信託人。又依據異議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之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5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1款約定 ,異議人對信託財產即系爭執行案件拍賣之土地有實質上 之運用決定權,對於執行債務人亦有契約上信託物返還請 求權甚明。信託標的物如遭拍定,異議人上開權利勢將遭 受侵害而無法回復,是以聲請人應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利害 關係人,為此對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請閱卷之裁定聲 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其閱覽系爭執行案件之案卷 。
三、經查,異議人確為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之信託人,有不動 產信託契約書、建築經理業務委任契約暨信託契約書、板信 商業銀行108年7月4日板信管信託字第1089001607號函、登 記簿謄本等件堪以認定。又異議人就系爭執行案件之標的物 有信託契約相關之私法上權利,且其此項權利難免因系爭執 行事件之拍賣程序而受侵害,是異議人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卷 內文書,當然具有私法上之利害關係,應為系爭執行事件之 利害關係人。且卷存事證亦無涉於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料 ,並經板信商業銀行具狀同意異議人閱覽系爭執行案卷,遠 東商業銀行雖不同意異議人閱覽案卷,然亦未主張系爭執行 案卷內文件資料有與業務秘密相關者,是以難認相對人有何 因異議人閱卷即蒙受重大損害之可能,準此,異議人聲請閱 覽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據此,異議人聲請閱覽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資料,尚與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否准,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 摘其否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如主文所示, 並發回執行法院,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