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78號
KLDM,108,訴,778,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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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仁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俞仁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 毒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前次施用毒品犯 行係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執行完畢,距離本案犯罪時間10 8 年7 月25日已逾1 年半,犯罪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且被告 符合自首之減刑要件,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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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