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2580號
TPDV,88,重訴,2580,2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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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申○○
         午 ○
        寅○○
        丑○○
         癸○○
         壬○○
         辛○○
        子○○
        巳○○○
        辰○○
        未○○
        己○○
        甲○○
        庚○○
        戌○○
        鍾志澂
        丁 ○
        酉○○
        戊○○○
        乙○○
        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九巷一弄三號二樓
  被   告 陳滿原名婁陳
             籍設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十一之二號
             現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七四巷三四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
原告丑○○癸○○壬○○辛○○子○○巳○○○辰○○未○○、甲○
○、庚○○戌○○鍾志澂、丁○、戊○○○乙○○卯○○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丑○○癸○○壬○○辛○○子○○巳○○○辰○○未○○、甲○
○、庚○○戌○○鍾志澂、丁○、戊○○○乙○○卯○○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
本判決原告丙○○申○○、午○、寅○○己○○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之
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被告分別於八十四年四月間、八十六年六月間,邀集原告等加入如附表二
所示之民間互助會第一組及第二組,每會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採內標方
式標會。詎被告竟分別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同年九月十五日,分別假冒林春
蓮、朱麗香之名義,分別以二千二百元、二千五百元之投標金額,冒標第一組互
助會,使參加第一組互助會,仍為活會會員之原告申○○、午○、丑○○、子○
○、辰○○巳○○○酉○○戊○○○卯○○丙○○陷於錯誤,而交付
會款。後被告明知並無「金貴」、「林美玉」、「林正德」、「曾美華」之人,
參與附表二第二組民間互助會,竟於互助會會單上記載「金貴」、「林美玉」、
林正德」、「曾美華」均參與第二組互助會,又分別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八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分別假冒林
美玉、金貴、林正德、曾美華之名義,分別以二千七百元、二千六百元、三千元
、三千元得標,使參加第二組互助會,仍為活會之原告寅○○丑○○癸○○
壬○○辛○○未○○己○○甲○○庚○○戌○○鍾志澂、丁○
酉○○乙○○丙○○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爰分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和互助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互助會會單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上事由:
一、本件原告等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雖依據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得免繳裁
判費,惟附帶民事訴訟僅得以犯罪所受之損害為範圍,得免徵裁判費。本件被告
刑事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
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等僅得就被告冒標部分,得主張依據侵
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得免繳裁判費。至於其餘非冒標部分之請求,原告
等陳明願依據互助會契約請求,並補繳裁判費,是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和訴訟經
濟之原則,本院准許原告等補繳基於互助會請求部分之裁判費,以補正互助會請
求部分起訴之瑕疵。惟本件僅原告丙○○申○○、午○、寅○○己○○、酉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補繳依互助會契約請求部分之裁判費,其餘未補繳互助
會契約請求部分之原告,亦於本判決中駁回,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會單二份為證,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
  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收
  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此均有該送達回證據在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參以,被告前述連續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確定,此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查證屬實,則原告等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實。
二、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以連續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法手段,
侵害原告等意思自由決定之權利,致原告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顯有相當之因果
關係,則被告自應依首揭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對於原告等負
損害賠償責任。至原告等因被告冒標所受之損害,分別為原告丑○○伍萬玖仟叁
佰元〔(7800×2)+(7500×2)+7300+7400+7000+7000=59300〕,原告癸
○○、壬○○辛○○甲○○庚○○未○○戌○○鍾志澂、丁○均為
貳萬捌仟柒佰元(7300+7400+7000+7000=28700),原告子○○巳○○○
辰○○戊○○○卯○○為壹萬伍仟叁佰元(7800+75000=15300)。另原告
丙○○申○○、午○、寅○○己○○酉○○受損害之金額,以及依互助會
契約請求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丙○○捌拾柒萬肆仟元,原告申○○肆拾捌萬元,
原告午○肆拾捌萬元,原告寅○○伍拾壹萬元,原告己○○壹拾柒萬元,酉○○
捌拾貳萬元。從而,原告丙○○申○○、午○、寅○○己○○酉○○分別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和互助會契約之約定,原告丑○○、癸
○○、壬○○辛○○子○○巳○○○辰○○未○○甲○○庚○○
戌○○鍾志澂、丁○、戊○○○乙○○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之範圍內,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丑○○癸○○壬○○辛○○子○○巳○○○、辰
○○、未○○甲○○庚○○戌○○鍾志澂、丁○、戊○○○乙○○
卯○○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另本件原告等均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
假執行,經核原告等勝訴部分,合於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又原告丑○○癸○○壬○○辛○○子○○巳○○○辰○○未○○
甲○○庚○○戌○○鍾志澂、丁○、戊○○○乙○○卯○○其餘之
訴既經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另原
丙○○申○○、午○、寅○○己○○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之金額
,係基於合會契約之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第
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新台幣)




     編號1     編號2      編號3 編號4原告姓名 原告請求之金額 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供擔保之金額 依職權假執行丙○○  捌拾柒萬肆仟元 捌拾柒萬肆仟元  叁萬元 柒拾捌萬陸仟元申○○  肆拾捌萬元   肆拾捌萬元    陸仟元 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午 ○  肆拾捌萬元   肆拾捌萬元    陸仟元 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元寅○○  伍拾壹萬元   伍拾壹萬元    貳萬玖仟元 肆拾貳萬叁仟玖佰元丑○○  叁拾陸萬伍仟元 伍萬玖仟叁佰元  貳萬元癸○○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壬○○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辛○○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子○○  肆拾捌萬元   壹萬伍仟叁佰元  陸仟元巳○○○ 肆拾捌萬元   壹萬伍仟叁佰元  陸仟元辰○○  肆拾捌萬元   壹萬伍仟叁佰元  陸仟元未○○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己○○  壹拾柒萬元   壹拾柒萬元    伍萬柒仟元甲○○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庚○○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戌○○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鍾志澂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丁 ○  壹拾柒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酉○○  捌拾貳萬元   捌拾貳萬元    壹萬伍仟元 柒拾柒萬陸仟元戊○○○ 肆拾捌萬元   壹萬伍仟叁佰元  陸仟元乙○○  壹拾陸萬元   貳萬捌仟柒佰元  壹萬元卯○○  肆拾捌萬元   壹萬伍仟叁佰元  陸仟元附表二:
互助會組別   會     期  會員及人數(含會首在內)    會款(新台幣)第一組互助會  自八十四年四月  五十七會            一萬元        十五日起至八十  王允海、周彬陳貴香林春蓮、        八年一月十五日  王金花巳○○○柯淑慧、謝清        止(每年四月三  桂、子○○、謝藍春妹、王榮誌、        十日、八月三十  呂國與、翁素娥戴武潭、洪小翠        日及十二月三十  、許太太、午 ○、陳美慧、鄭賀        日各加標一次)  耀、丑○○(二會)、陶冬妹、王文        每月十五日開標  政、王金恭江春嬌、朱筆芳、林                玉雲、楊明麗、陳進雄、卯○○、                陳春華辰○○朱麗香陳登林                、丙○○(會單誤載為「李美麗」                )、李潤華潘文玲廖權立、潘                保宏、劉麗梅、長賴瑞妍、蔣鳳應 、蔣桂梅、蔣貴珠王翠瑩、王淑




芳、王淑芬、王淑敏、王麗玉、陳
桂梅、鍾志澂、鍾俊鑌、楊瓊璋
詹國政郭雅雲、劉美雲、陳滿
第二組互助會  自八十六年六月  四十七會             一萬元        二十日起至八十  乙○○、金貴、寅○○(三會)、        九年五月二十日  張治子(二會)、丙○○劉美雪        止(每年三月五  (三會)、簡寶鳳張陳麗香、李        日、六月五日、  潤軍、未○○張高濱戌○○、        九月五日及十二  酉○○、陳麗美(二會)、方蓉真        月五日各加標一  、林美玉、鍾志澂劉麗梅、周詩        次)       惠、周火臨、謝文聰潘文玲、邱        每月二十日開標  秀春、劉如蘭、曾美華、謝溪村、                丑○○庚○○(會單記載為蔣克                勤)、李悅、郭雅雲邱金思、邱                信妹、徐太平(二會)、丁○、黃                翠竹、蔣鳳應林正德、蔣桂珠、                劉秀蓮、陳滿附表三:冒標會時活會會員名單:
一、以林春蓮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一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二千二  百元,尚有五十三位活會會員( 包含林春蓮 ):計詐得四十一萬三千四百元  王允海、周彬陳貴香林春蓮王金花巳○○○柯淑慧謝清桂子○○  、謝藍春妹、王榮誌、呂國與、翁素娥、洪小翠、許太太、午○、陳美慧、鄭賀 耀、丑○○ (二會)、陶冬妹、王文政王金恭江春嬌、林玉雲、楊明麗、陳  進雄、卯○○陳春華、陳美鳳、朱麗香陳登林丙○○李潤華潘文玲、  廖權立、酉○○劉麗梅、長賴瑞妍、蔣鳳應、蔣桂梅、蔣貴珠王翠瑩、王淑  芳、王淑芬、王淑敏陳桂梅、鍾俊鑌、楊瓊璋詹國政郭雅雲、劉美雲、戴  武潭
二、以朱麗香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一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二千五  百元,尚有五十二位活會會員( 包含朱麗香林春蓮 ):計詐得三十九萬元  王允海、周彬陳貴香林春蓮王金花巳○○○柯淑慧謝清桂子○○  、謝藍春妹、王榮誌、呂國與、翁素娥、洪小翠、許太太、午○、陳美慧、鄭賀 耀、丑○○ (二會)、陶冬妹、王文政王金恭江春嬌、林玉雲、楊明麗、陳  進雄、卯○○陳春華、陳美鳳、朱麗香陳登林丙○○李潤華潘文玲、  廖權立、酉○○劉麗梅、長賴瑞妍、蔣鳳應、蔣桂梅、蔣貴珠王翠瑩、王淑  芳、王淑芬、王淑敏陳桂梅、鍾俊鑌、楊瓊璋詹國政郭雅雲、劉美雲三、以林美玉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二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二千七  百元,( 扣除林美玉、金貴、林正德、曾美華為陳滿冒名者外 ),尚有活會會員  三十九名活會會員:計詐得二十八萬四千七百元  乙○○寅○○ (三會)、張治為 (二會)、丙○○劉美雪 (三會)、簡寶鳳張陳麗香李潤軍、黃靜芬戌○○酉○○、陳麗美 (二會)、方蓉真、鍾志



澂、劉麗梅己○○謝文聰潘文玲壬○○劉如蘭謝溪村、丑○○、庚 ○○、李悅、郭雅雲邱金思邱信妹徐太平 (二會)、丁○、黃翠竹、蔣桂 珠、劉秀蓮
四、以金貴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二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二千六  百元,( 扣除林美玉、金貴、林正德、曾美華為陳滿冒名者外 ),尚有活會會員  三十八名活會會員:計詐得二十八萬一千二百元  乙○○寅○○ (三會)、張治為 (一會)、丙○○劉美雪 (三會)、簡寶鳳張陳麗香李潤軍、黃靜芬戌○○酉○○、陳麗美 (二會)、方蓉真、鍾志 澂、劉麗梅己○○謝文聰潘文玲壬○○劉如蘭謝溪村、丑○○、庚 ○○、李悅、郭雅雲邱金思邱信妹徐太平 (二會)、丁○、黃翠竹、蔣桂 珠、劉秀蓮
五、以林正德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二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三千元  ,( 扣除林美玉、金貴、林正德、曾美華為陳滿冒名者外 ),尚有活會會員三十  六名活會會員:計詐得二十五萬二千元
  乙○○寅○○ (三會)、張治為 (一會)、丙○○劉美雪 (三會)、簡寶鳳張陳麗香李潤軍、黃靜芬戌○○酉○○、陳麗美 (二會)、方蓉真、鍾志 澂、劉麗梅己○○潘文玲壬○○劉如蘭謝溪村、丑○○庚○○、李 悅、郭雅雲邱金思邱信妹徐太平 (二會)、丁○、黃翠竹劉秀蓮六、以曾美華之名冒標附表一第二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自助會,得標金額為三千元  ,( 扣除林美玉、金貴、林正德、曾美華為陳滿冒名者外 ),尚有活會會員三十  二名活會會員:計詐得二十二萬四千元
  乙○○寅○○ (三會)、張治為 (一會)、丙○○劉美雪 (二會)、張陳麗香李潤軍、黃靜芬戌○○酉○○、陳麗美 (二會)、方蓉真、鍾志澂、己○ ○、潘文玲壬○○劉如蘭謝溪村、丑○○庚○○、李悅、郭雅雲、邱金 思、邱信妹徐太平 (一會)、丁○、黃翠竹劉秀蓮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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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