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昇
選任辯護人 周志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65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