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耀全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耀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全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暨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5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