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8年度,1329號
KLDM,108,基簡,1329,2019122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仕仰


      王進興


      賴嵐峰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4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代幣伍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各自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之犯意,賴嵐峰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上午7、8時許、王 進興於中午12時許、莊仕仰於中午12時30分許,先後前往址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之「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戲場 」,在公眾得出入之「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戲場」,以每包( 300枚)代幣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分別向「湯姆歡樂世界遊戲場」員工兌換代幣後,將代幣投入電子遊戲 機押注比較輸贏,最終結算代幣,再以代幣330 枚兌換現金 1,000 元,以此方式透過電子遊戲機對賭財物。嗣於同日( 23日)下午1 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湯姆熊歡樂世 界遊戲場」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及 其他賭客陳家宏等人(其他賭客所犯賭博罪,另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並當場扣得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剩餘之 代幣共5 包,始悉上情。【「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戲場」人員 所涉賭博罪嫌,均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㈠被告莊仕仰、王進 興、賴嵐峰於警詢之供述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㈡「湯姆歡樂世界遊戲場」員工林清泉曾建明、翁其宏於警詢及 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㈢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328號搜索票 及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㈣「湯姆歡樂世界遊戲場」店內代幣兌換現金之蒐證影像照片。㈤ 扣案之代幣5包。




三、核被告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前段所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在公眾 得出入之「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戲場」賭博財物,助長賭博場 所之經營及賭博之不良風氣,所為非是,惟念其等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良好,本件所賭財物尚微,危害非鉅;暨衡諸 被告莊仕仰王進興賴嵐峰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警方前 往「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戲場」執行搜索時,被告莊仕仰、王 進興、賴嵐峰均在內使用代幣進行前述賭博行為,而經警當 場扣得其等剩餘之代幣(莊仕仰1 包、王進興1包、賴嵐峰3 包,參見107 年度偵字第4340號卷㈡第285頁、287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案之代幣5 包核屬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 6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