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8年度,1306號
KLDM,108,基簡,1306,2019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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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778號、108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
108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108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號、108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 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
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8月30日所為108年度基簡字第130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李瑋琳」,應更正為「張世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案原108年度基簡字第130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 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李瑋琳」部分,係「張世杰」之 誤寫,且由原刑事簡易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其 附件即已明示「張世杰」,則上開誤寫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有關主文欄內關於「李瑋琳」,應更正為「張世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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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