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1號
KLDM,108,交重附民,1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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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惠玲 
      林惠珍 
      林惠珠 
      林志全 
      林陳碧瑕
兼 上五人
送達代收人 林志強 
被   告 詹兩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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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