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75號
CYDV,108,除,75,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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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維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聲 請人誤載支票號碼為0133650號),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 第4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公告 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足見前開支票1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云云。
貳、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次按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547條亦有規定。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其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本院1 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6月 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 誤,固堪信為真實。
二、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而聲請人係於108年4月23日收受前開民事裁定,但遲 至108年6月26日始具狀聲請將前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 網站,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亦堪信為真實。則 聲請人未於收受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亦可 認定;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故前開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無從進行,亦 即本件視為無公示催告之程序,而未經公示催告所定等程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自不應准許,且依前開規定,應予裁 定駁回。
三、至聲請人日後仍得再聲請除權判決,但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並遵守法定程序後再行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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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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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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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祐鎮營造有│彰化商業銀│108年4月25日 │34,740元 │0133651 │受款人:維 │
│ │限公司 │行大林分行│ │ │ │耐興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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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