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4號
CYDV,108,重訴,54,2019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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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施幸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楊麗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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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