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張華英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程木
訴訟代理人 程嘉梧
被 告 程居旺
程石郡
程石山
許文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被告程石山、許文榮則請於7日內補正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事項;被告程木、程居旺、程石郡、程石山於7日內補正附表編號四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一、關於被告程石郡部分,原告仍將其列為被告,然訴之聲明似 未對被告程石郡有何請求?原告之真義是否為撤回關於被告 程石郡部分之起訴?
二、原告對被告程木所抗辯已拆除系爭地上物之事實已不爭執, 原告是否仍保持原聲明及請求?
三、被告程石山、許文榮原租金每月或每年之數額各為何?四、系爭土地共有人與被告程木、程居旺、程石郡、程石山間之 系爭租約,係分別訂立之數租賃契約或各別之租賃契約?若 係各別契約,存在何人之間?該租賃契約定存在之緣由,與 各契約之權利義務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