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0號
CYDV,108,訴,260,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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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號
反訴 原告 黃俊茂 
反訴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1,960元(
計算式:1,087.99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4,3
51,9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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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