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號
反訴 原告 黃俊茂
反訴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1,960元(
計算式:1,087.99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4,3
51,9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