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40號
CYDV,108,補,540,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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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葉裕隆 


被   告 葉裕民 


      葉許續 


      葉瑜惠 


      葉瑜香 


      葉裕貞 


      吳朱繐 

      吳麗玉 

      洪建卿 

      何緯宸 
      李明全 

      洪晃  

      黃福國 
      黃福民 

      陳茂騰 

      曾慶章 

      楊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84,480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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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