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白陽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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