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 告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守豐即邱建智
人
被 告 張玉瑤
邱基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5,277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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