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5號
CYDV,108,補,535,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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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被   告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守豐即邱建智
人         

被   告 張玉瑤 
      邱基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5,277元(以原
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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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