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蘇清榮
相 對 人 吳蘇金貴(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秀梅(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金葉(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添丁(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進爵(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宏志(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蘇宏典(即蘇烟煌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蘇李圓(即蘇土松之繼承人)
蘇秀鳳(即蘇土松之繼承人)
蘇溪圳(即蘇土松之繼承人)
蘇一江(即蘇土松之繼承人)
蘇恩慶(即張蘇水斷之繼承人)
蘇慧如(即張蘇水斷之繼承人)
張程鈞
蘇再復
訴訟代理人 蘇智勇
相 對 人 蘇建設
蘇 盆
蘇 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寶玉
相 對 人 李春伸
蘇聖義
蘇聖賢
蘇中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欣亞
相 對 人 蘇青春
蘇日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于翔
相 對 人 蘇福安
蘇國華
蘇玉輝
蘇玉麟
蘇金木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瑜斌
吳金允
相 對 人 蘇信吉
蘇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8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一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嗣經原承辦法院裁定更正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11至20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部分,又於108年 10月24日再次裁定變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至20之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之部分,並確定在案,故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 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編號1至10及21所示比例暨 更正裁定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編號11至20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爰 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主 張如附表一編號5之1,000元費用,為其聲請蘇宏基遺產管理 人之家事聲請費,因非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剔除 ,應由聲請人另就前開聲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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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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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25│
│ │ │ │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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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勘查複丈│500元 │由聲請人於106年9月 │
│ │費 │ │7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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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籍圖謄本及│16,900元 │由聲請人於106年11月 │
│ │土地勘查複丈│ │29日預納。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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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籍圖冊閱覽│8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6月12│
│ │抄錄費二 │ │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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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聲請蘇宏基遺│1,00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7月23│
│ │產管理人費用│ │日預納。惟非本件請求│
│ │ │ │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支出│
│ │ │ │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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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籍圖謄本及│15,35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7月30│
│ │土地勘查複丈│ │日預納。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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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謄本費用 │20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19│
│ │ │ │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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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勘查複丈│50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 │
│ │費 │ │17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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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地籍圖謄本及│15,350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1月31│
│ │土地勘查複丈│ │日預納。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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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籍圖謄本及│16,150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4月18│
│ │土地勘查複丈│ │日預納。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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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92,562元 │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
│ │ │ │納,故相對人應按如附│
│ │ │ │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負擔│
│ │ │ │之金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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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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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並 經本院微調 │
│ │ │ │以符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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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蘇金貴、蘇秀│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梅、蘇金葉、蘇│ 20分之1 │ 4,628元 │
│ │添丁、蘇進爵、│ │ │
│ │蘇宏志、蘇宏典│ │ │
│ │、財政部國有財│ │ │
│ │產署南區分署(│ │ │
│ │即蘇宏基之遺產│ │ │
│ │管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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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李圓、蘇秀鳳│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蘇溪圳、蘇一│ 20分之1 │ 4,628元 │
│ │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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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再復 │ 20分之1 │ 4,6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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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蘇建設 │ 20分之1 │ 4,6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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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蘇盆 │ 16分之1 │ 5,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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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蘇恩慶、蘇慧如│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張程鈞 │ 16分之1 │ 5,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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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蘇珠 │ 16分之1 │ 5,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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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春伸 │ 16分之1 │ 5,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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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聖義 │ 40分之1 │ 2,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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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蘇聖賢 │ 40分之1 │ 2,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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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蘇中山 │33433300分之 │ 3,320元 │
│ │ │119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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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蘇青春 │33433300分之 │ 3,320元 │
│ │ │119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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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蘇日春 │33433300分之 │ 3,320元 │
│ │ │119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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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蘇福安 │33433300分之 │ 3,320元 │
│ │ │1199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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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蘇國華 │33433300分之 │ 1,106元 │
│ │ │399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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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蘇玉輝 │33433300分之 │ 1,106元 │
│ │ │399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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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蘇玉麟 │33433300分之 │ 1,106元 │
│ │ │399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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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蘇金木 │33433300分之 │ 3,272元 │
│ │ │1181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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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蘇信吉 │33433300分之 │ 1,636元 │
│ │ │5908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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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蘇信源 │33433300分之 │ 1,636元 │
│ │ │5908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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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蘇清榮 │4分之1 │ 23,140元 │
├──┴───────┴────────┴────────┤
│合計 92,5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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