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08年度,5號
CYDV,108,簡聲抗,5,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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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麗如 
代 理 人 葉富琦 
相 對 人 凃語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
年10月2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即原裁定之聲請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 (即原裁定之相對人)已將發票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21日、面 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准,並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4768號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惟相對人已向本院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 108年10月初對執行處書記官提出 將在10月底清償此筆20萬元借款,不知相對人為何又提出此 聲請,且至今未清償借款,抗告人深感相對人未真心要清償 借款,請求鈞院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抗告人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現由系爭執行事件 執行中,然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有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院簡易庭108年度嘉簡字第450號開 庭通知書在卷可按。則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已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經原審 審酌系爭強制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相對人已對本件 抗告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故系爭本票債權是否 存在,猶待調查審理,原審乃認相對人所為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執行程序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並審酌抗告人因停止執 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為34,000元,認相對人供擔保 金額以34,000元為適當。
㈡是以,原審以相對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說 明供擔保金額係以本件抗告人於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即時受 償所受之損害金額,並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34,000元後,准 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核並無不當。抗告 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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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