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16號
CYDV,108,消債更,11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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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鄭如伶 
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許日春春安機車
行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870 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
  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
  2,870元)。
二、陳報聲請人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6年12月17日至108
  年12月16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如果有
  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仍尚屬
  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
  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之影本。如果有定期存款者
  ,應並陳報定期存款的金融機構名稱及定期存款的數額。
三、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
  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
  ,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
  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
  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
  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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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