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67號
CYDV,108,家救,67,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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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默娘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相 對 人 張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戎華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 案,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2項、第109條第 2項各定有明文。再者,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家調字第3 72號否認推定生父民事卷宗核閱,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嘉義分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附卷可憑,又聲請人請求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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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