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汪玉蓮律師即陳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被繼承人陳扁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5,082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扁之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 有清查遺產清單及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申報遺產稅、遺產 管理人之註記、公示催告暨刊登報紙、參與分割共有物訴訟 等程序,現待其他共有人聲請強制執行就共有物變價分割, 先行聲請鈞院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 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11項、第 182 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 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 家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登報證明、聯徵中心 授信資料明細及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569號民事簡易判決等 件影本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 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 ,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 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申報遺產稅、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參與分割共有物事件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已逾三年, 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
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酌定 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 相關管理費用共計5,082元,有相關代墊收據影本在卷可按 ,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 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