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4號
CYDV,108,司執消債清,4,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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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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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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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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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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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其108年6月12日提交之清算財產書面,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   一西元2004年出廠,車號00000-00汽車一部,此外無其他可   供清償之財產,惟其出廠年份為2004年,衡情無殘餘價值,   應無變價實益及清算價值,又聲請人於108年11月29日民事   陳報狀自陳該車提供朋友動產抵押,目前財產現狀不明,綜   上,應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   本院復於108年12月5日以嘉院聰108司執消債清文字第4號函   ,命債權人於期限內就依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表示意見,惟期限屆至後唯一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並未回覆,故視為同意,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綜上   可知,聲請人名下財產無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   勞費,債權人亦不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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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