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蕭子容即蕭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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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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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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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送達唯一債權人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此有本院公
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星展銀行未於期限內確答是否同意
更生方案,則即視為同意,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
案。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
每期清償3,24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
月15日給付予債權人,清償總金額233,280元,清償成數達1
7.99%,是本院認該方案確屬公允、可行,且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
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