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71號
CYDV,108,司促,13071,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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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代 理 人 黃幼欣 
債 務 人 李宗洝 

債 務 人 李彩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2,796,605元,
  及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
  息,暨自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
  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蔡桃核發
  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7年11 月16日死亡,此
  有債務人李蔡桃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李
  蔡桃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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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