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51號
CYDV,108,司促,1285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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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芷熒即蔡心彤即楊心彤


債 務 人 蔡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6,558元, 及
  其中㈠38,238元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15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40,892元自108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月
  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32,092元自108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8%
  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32,092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 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32
  ,091元自108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8%計算之
  利息,與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㈥17,929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15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 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㈦18,169
  元自108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8%計算之利息
  ,與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㈧45,055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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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