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23號
CYDV,108,司促,12023,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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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
債 權 人 蔡金星 


債 務 人 陳林玉梅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林月霞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林梅英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英花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香蘭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林麗華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家汝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竹松即林班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長昇 

債 務 人 林朝清 

債 務 人 林金昌 

債 務 人 林金童 

債 務 人 林金道 

債 務 人 林登輝 

債 務 人 林水屏 


債 務 人 林振逸 

債 務 人 林武雄 

債 務 人 林添丁 

債 務 人 林水景 

債 務 人 林原璋 

債 務 人 林榮治 

債 務 人 林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林玉梅蔡林月霞、簡林梅英、林英花林香蘭
  黃林麗華林家汝林竹松等應於繼承林班嬌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910元, 及自民國108
  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
  林玉梅蔡林月霞、簡林梅英、林英花林香蘭黃林麗華
  、林家汝林竹松等並應於繼承林班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103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長昇應向債權人給付7,582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2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朝清應應向債權人給付7,582元,及自108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2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金昌應向債權人給付7,582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2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金童應向債權人給付7,582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2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金道應向債權人給付7,582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2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林登輝應向債權人給付15,164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4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林水屏應向債權人給付15,164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4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林振逸應向債權人給付15,164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4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林武雄應向債權人給付15,164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4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添丁應向債權人給付15,164元,及自108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41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水景應向債權人給付13,861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38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原璋應向債權人給付13,861元,及自108 年1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38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榮治應向債權人給付1,991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6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債務人林德惠應向債權人給付1,991元,及自108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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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