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巴迪(BUDI SANTOSO)
蘇西羅(DWI SUSILO)
阿年(HOIRUL ANAM)
伊帝頓(URBANO ESTRITON TUCA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694 元(234,634 元+167,922 元+
145,738 元+120,4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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