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8號
CYDV,108,勞訴,8,2019122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巴迪(BUDI SANTOSO

      蘇西羅(DWI SUSILO

      阿年(HOIRUL ANAM

      伊帝頓(URBANO ESTRITON TUCAY)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694 元(234,634 元+167,922 元+
145,738 元+120,4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