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84號
CYDV,108,事聲,84,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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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8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林義順 
      林陳明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同年12月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
度司執字第351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 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則依上開條文 規定,司法事務官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依第12條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自得立於執行法院之地位 先為准駁之裁定(處分)。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 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 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 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 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 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 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之3條及第24 0之4條亦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不服而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 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尚無處理程序或權限上之瑕疵



,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務人若有剩餘值,早就被查 扣拍賣;金額不符,為何申請理賠就要附收據清單?難道債 權人就不要明細表嗎,寫多少算多少嗎?准予債權人收取之 存款為債務人支票存款戶之存款,難道以前銀行、討債公司 、稅務機關不會窮追猛打嗎?你教我買到下市股票要如何追 討云云。
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 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 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所 持之執行名義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若異議人主張債務金 額不符,應依前揭規定提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無從以聲 明異議方式排除強制執行,故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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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