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76號
CYDV,108,事聲,76,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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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6號
異 議 人
  即
債 權 人 唐陳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即債務蔡永,債 權人係以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原裁定 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係第三人蔡宜青主張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 查封之「小山貓」及「堆高機」屬其所有而提起,第三人蔡 宜青供擔保所得停止執行之部分僅有查封之部分,無權對異 議人與相對人之執行程序全部聲請撤銷或供擔保停止執行, 其停止執行之效力應不及於全部,況相對人並未提供擔保停 止執行,豈能以第三人異議之訴阻卻異議人對相對人其他財 產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暨僅能對伊所主張之查封物供擔保 停止執行,法院僅能考量之必要情形亦僅能就第三人主張之 標的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否則將以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相對人 其他財產停止執行,債務人即可不必供擔保可以達到停止執 行之目的,亦非屬公平。且執行名義未被撤銷,本件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並非對停止執行之第三人異議之訴 查封標的物聲請繼續執行。又異議人對相對人住所內之債務 人其他財產聲請查封扣押係本於異議人已繳納執行費仍存續 ,且尚未終結,原裁定似有擴張解釋停止執行效力之嫌。因 而提起異議。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依108年度聲字第266號主文,本件應屬全 部停止,且依照同裁定,擔保金額業為債權人聲請執行債權 總額核算,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已受擔保,倘若准許追加,恐 有超額執行之虞,予以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932號執行案件,執行債權人為本 件異議人,債務人則為本件相對人,該案查封之動產中,位 於嘉義縣○○鄉○○○村○○000號之BOBCAT753推土機與GE NE025堆高機經第三人蔡宜青主張權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並就該執行案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 第266好裁定停止該案件之執行,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4日 送達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異議人迄今未 提出抗告而確定(合法抗告日之末日為108年10月16日,含 在途期間),是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已生確定 裁定之效力。
㈡、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涉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確 定裁定效力之範圍。依前揭見解,確定裁判之主文效力對當 事人及第三人均有效力。而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之 主文記載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後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932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6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 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裁定停止對象是108 年度司執字第1893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未 特定係該案號之何一部份程序停止,主文內容為對該案執行 程序全部停止,非如異議人所謂因本件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即 屬僅有第三人部分停止。異議人主張僅有對第三人部分停止 ,難謂可採,是以,司法事務官就此一理由駁回異議人續為 執行及查封相對人其餘財產之聲請,並無違誤。㈢、又本案既以全部停止執行,則異議人縱聲請繼續執行,因執 行程序既已停止,無論執行或繼續執行之理由為何,執行法 院當不得再為執行。況無論係由第三人供擔保或由相對人供 擔保停止執行程序,該擔保既為對異議人停止執行損害所計 算之擔保金額,自不生對異議人保障不足之問題。又異議人 以第三人供擔保將使相對人未付出而受有停止執行之利益乙 節,惟供擔保停止執行為民事訴訟法所明訂,且既由第三人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且為保護第三人而設,相對人因此所 受到停止執行之利益是由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停止執行所生 之利益,況依本件之情形,異議人業已進入執行程序並且查 封經第三人主張權利尚未確定權利是否由第三人所有之財產 ,在該判決確定前,仍屬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執行,相對人 仍不能自由處分該經查封之動產,不能謂該查封對相對人未 有損害。
㈣、至原裁定意旨所稱之超額查封問題,因本件異議人受該確定 停止執行裁定效力所及,本不得再為執行,自無庸審酌續為 查封是否會構成超額查封之問題。
四、綜上所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經核其 理由雖有部分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異議人猶執前詞而聲 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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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