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98號
CYDV,107,訴,698,201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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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如 
特別代理人 陳玟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旺通運有限公司、佳仕堡商務飯店股份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
訴人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739,247元,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額金額應核定為3,739,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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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