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偉翔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後上訴人林偉翔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寄存送達方 式收受本案判決正本,期間選任辯護人具狀提起上訴,惟上 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 可稽,因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 於同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2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 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據。惟上訴人於 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