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郭環昌
被 告 黃聖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6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環昌對本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601號,被告黃聖丰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