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8年度,1432號
CYDM,108,嘉交簡,143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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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慶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
三、本院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 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 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前於民 國99年、101 年、102 年間曾多次酒駕而遭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或法院判刑確定,最近1 案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2 年度交簡字第2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執行完 畢,其仍不知警惕,再度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8毫克而不能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騎乘機車上 路,罔顧個人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實難寬饒,兼衡酒測值 達每公升0.28毫克之酒醉程度,幸未肇事釀致其他災害,併 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喪 偶,擔任搬運工,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
被 告 黃慶光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慶光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凌晨3時許,在嘉義市西區魚市 場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品,於其飲畢後明知已達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 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上午9時25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路000號前時,因面有 酒容為警攔查,並對黃慶光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 上午9時39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慶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 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檢察官 陳 靜 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玉 芳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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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