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6號
CYDM,108,交重附民,26,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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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蔡家紡
原   告 梁旭明
原   告 梁雯婷
原   告 梁雯玲
原   告 蔡方素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黃永義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為: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36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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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