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6號
NTDA,108,簡,16,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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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號
                  108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


代 表 人 張台松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   告 莊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被告原係被告所屬少校,其於92年9 月10日就讀陸軍軍官學 校專科班,於94年6 月24日畢業任官,在學期間曾受領津貼 、主副食費、教育訓練費、教育補助費、服裝費、健保費及 前階段於中正預校就讀領取之費用等公費,被告畢業任官須 服法定役期14年。嗣被告於107 年度累計達3 大過,經國防 部陸軍司令部107 年5 月11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0427號函 撤職、停役,並於同日生效,未服完之法定役期尚有1 年1 個月,經原告於107 年5 月22日以陸航翃嚴字第1070001559 號書函催告被告賠償91,015元,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原告乃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被告原係原告所屬少校,其於92年9 月10日就讀陸軍軍官學 校專科班,於94年6 月24日畢業任官,在學期間曾受領津貼 、主副食費、教育訓練費、教育補助費、服裝費、健保費及 前階段於中正預校就讀領取之費用等公費合計1,176,188 元 ,被告畢業任官須服法定役期14年,始可退伍而免賠償在校 期間已領取之公費,倘有未服滿役期之情形,即應賠償公費 。嗣被告於107 年度累計達三大過,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 7 年5 月11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0427號函撤職、停役,並 於同日生效,未服完之法定役期尚有1 年1 個月,依軍事學



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4 條規定,依比 率計算所應賠償金額為91,015元,經原告催告迄今仍未賠償 ,爰依法提起本訴。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記載之事實,有甲證1 至6 可查(本件判決相關 證據之編號詳附表),應可認定。
㈡應適用之法令:(附錄)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5條、第6 條。
㈢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甲證1 至6 為證,且被告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⒉又被告自107 年5 月11日撤職、停役後,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4 條第6 項規定,以被告 在核費用總金額1,176,188 元及尚未服滿之法定役期1 年1 個月之比率計算後,應賠償金額為91,015元(計算式:1176 188 ÷168 ×13=91015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01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本文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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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第4 條│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
│備學校軍費│ │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




│生公費待遇│ │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津貼賠償辦│ │預備學校軍費生經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或│
│法 │ │畢業時未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專科班│
│ │ │、正期班,賠償義務人應賠償預備學校就讀期間│
│ │ │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 │ │預備學校軍費生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
│ │ │專科班、正期班,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
│ │ │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
│ │ │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 │ │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
│ │ │生輔導轉學後,並轉服志願士官或士兵,服役未│
│ │ │滿四年者,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役期年限之│
│ │ │比率,賠償所受領原就讀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
│ │ │公費待遇及津貼。 │
│ │ │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
│ │ │生輔導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未依修業期限│
│ │ │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原向就讀學校申│
│ │ │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及重新錄取就│
│ │ │讀軍事學校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 │ │前二項賠償之計算基準,按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
│ │ │限之比率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
│ │ │計。 │
│ ├───┼─────────────────────┤
│ │第6 條│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
│ │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
│ │ │ 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
│ │ │ 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
│ │ │ 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
│ │ │ 價格折算之。 │
│ │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
│ │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
│ │ │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
│ │ │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
└─────┴───┴─────────────────────┘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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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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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1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7 年5 │本院卷 │第13頁至第15│




│ │月11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 │頁 │
│ │0427號函暨送達證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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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2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8 年10│本院卷 │第17頁至第19│
│ │月3 日國陸人培字第108002│ │頁 │
│ │4560號函暨陸軍司令部軍士│ │ │
│ │官未服滿役期退伍賠款待追│ │ │
│ │繳人員名冊 │ │ │
├────┼────────────┼────┼──────┤
│甲證3 │陸軍軍官學校107 年5 月15│本院卷 │第21頁至第23│
│ │日陸官校教字第1070001796│ │頁 │
│ │號函暨陸軍軍官學校94年班│ │ │
│ │畢業生在校公費待遇與津貼│ │ │
│ │統計表 │ │ │
├────┼────────────┼────┼──────┤
│甲證4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未服滿│本院卷 │第25頁 │
│ │最少年限退伍人員賠償就學│ │ │
│ │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切│ │ │
│ │結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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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5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107 年│本院卷 │第27頁至第28│
│ │5 月22日陸航翃嚴字第1070│ │頁、第60頁、│
│ │001559號書函暨送達證書 │ │第66頁至第67│
│ │ │ │頁 │
├────┼────────────┼────┼──────┤
│甲證6 │陸軍航空第六0一旅未服滿│本院卷 │第58頁 │
│ │年限人員賠償費用清冊 │ │ │
├────┼────────────┼────┼──────┤
│丙證1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卷 │第33頁至第34│
│ │ │ │頁 │
├────┼────────────┼────┼──────┤
│丙證2 │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 號行│本院卷 │第35頁至第38│
│ │政訴訟判決影本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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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