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 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正峰
陳惠瓊
蔡正岳
蔡詹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錦榮等4 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
服民國108 年11月18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依人數檢附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