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81號
NTDV,108,簡上,81,2019120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洪字員 
      洪珮琪 
      洪雅雯 
      洪育袖即洪莉婷

      洪東宥 
      洪存希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傅晏緹 
      洪聖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洪嘉蔚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俞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8年11月26日向本院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 ,希望本院排定庭期製作調解筆錄,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