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86號
NTDV,108,司票,386,201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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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吳明珠 



相 對 人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皆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6年1月23日 │11,000,000元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WG0000000 │至清償│
│ │ │ │ │ │ │日止利│
│ │ │ │ │ │ │息按週│




│ │ │ │ │ │ │年利率│
│ │ │ │ │ │ │6%計 │
│ │ │ │ │ │ │算 │
├──┼───────┼─────────┼───────┼───────┼───────┼───┤
│002 │106年1月23日 │9,280,000元 │106年3月31日 │ │無 │無利息│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以核對裁定是 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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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