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86號
NTDV,108,司票,386,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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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孫皆得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相對人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應 含變更登記及變更前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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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得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得裕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