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16號
NTDV,108,司拍,11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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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家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更正本件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應列不動產之現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債務人張森有、債務人張森財、債務人張森得
  僅為債務人,並非所有權人,故非相對人,請提出更正後聲
  請狀)。
 ㈡釋明本件抵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是否業已屆至。(
  依聲請人所提之「申請書」影本記載,債權人同意由張盛森
  之繼承人張家富分期代為償還債務,是否已約定變更本件借
  款清償期,如是該清償期為何。)
 ㈢陳明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為何人(依聲請人所提之「申請
  書」影本記載,債權人同意由張盛森之繼承人張家富代為償
  還債務而承擔上開債務,是否已同意張盛森之其他繼承人即
  張森有、張森財張森得免責不向其為請求,而有陳明之必
  要,如是,請具狀陳明及陳明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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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