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釗嘉、張釗源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人謝榮娥何時違約(請
就聲請人各筆借款之違約日分別陳明)。
㈡依聲請人所提土地及建物謄本所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原為
債務人謝榮娥所有,嗣因繼承而登記為相對人二人公同共有
,則債務人謝榮娥是否已亡故?如是,應補正本件債務人即
被繼承人謝榮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
縣○○鎮○○里○○路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請補正分戶前之謄本
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暨補正向被繼承人謝
榮娥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
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承上,如債務人謝榮娥已亡故,應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之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依法如謝榮娥之繼承人未拋棄
繼承,其繼承人即為本件債務人)。
㈣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附表土地部分,其所有權人為張釗嘉、張
釗源二人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應予更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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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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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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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光明 │ │1117 │ │34.14 │全部 │張釗嘉、張釗│
│ │ │ │ │ │ │ │ │ │源(公同共有│
│ │ │ │ │ │ │ │ │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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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光明 │ │1118 │ │29.68 │全部 │張釗嘉、張釗│
│ │ │ │ │ │ │ │ │ │源(公同共有│
│ │ │ │ │ │ │ │ │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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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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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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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60 │民生路10號 │光明段1117、11│住商用、鋼骨鋼│一層:18.3、二層│ │全部 │張釗嘉、張釗│ │
│ │ │ │18地號 │筋混凝土造、3 │:43.03、三層:4│ │ │源(公同共有│ │
│ │ │ │ │層 │3.03、騎樓:25.0│ │ │1分之1) │ │
│ │ │ │ │ │6、合計:129.4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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