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7號
NTDV,108,司拍,107,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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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余隆曜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添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更正聲請事項及請求拍賣土地之附表(依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記載,本件擔保物為土地二筆,並無建物,請求事項記
  載「建物」顯有錯誤,故附表中建物標示應為空白(聲請人
  誤將土地資料記載於上)。
 ㈡提出附表所示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施添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里○○路○段0巷0弄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㈣聲請狀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聲請狀為影本,請聲請
  人以提出補正狀方式補正,補正狀請務必有聲請人之簽名或
  蓋章)。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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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306       │ │5214       │2分之1   │施添晉   │
├──┼───┼────┼────┼────┼────────┼─┼─────────┼──────┼──────┤
│002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306-1      │ │7841       │2分之1   │施添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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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