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24號
NTDV,108,司促,7624,201912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榮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零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