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六八號 上 訴 人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李美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邵達愷律師 被 上訴人 雨昇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四號六樓B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進發律師 陳純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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