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38號
NTDV,108,司促,7238,201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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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力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聲請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以核對裁定是
   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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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