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87號
NTDV,108,司促,6387,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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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俊宏即建成重機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煥發給支付命令,惟於 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 足以識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 ,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林國煥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 供本院審核該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 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 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 同年10月29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 系統,亦查無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均相 符之人別資料,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 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本院是否確有管轄權等法定要件要件 為審查,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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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