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97號
NTDV,108,司促,6097,20191216,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亞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 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 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第三人欣亞數位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欣亞公司)訂購電腦3C商品,並採分期付款 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分期付 款約定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至108年12月15日,計12期,每 期繳款2,500元,惟債務人僅繳納3期即未再付款,依雙方之 買賣契約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自 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 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算違約金。又欣亞公司 與債權人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經債權人通 知聯絡,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前開主張雖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 還款明細為據,惟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表上並未經債 務人林亞正及第三人欣亞公司之簽名或蓋章,亦無任何經通 過相關電子文件簽章認證機制之證明,該分期付款申請表及 分期付款還款明細均顯係債權人單方面製作之文書,其內容 性質上仍僅為債權人一方之陳述或主張,依前開說明意旨,



並非得作為釋明本件債權請求之證據。經本院於108年10月 18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 件債權請求之證據,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他可供 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