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許昭衍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許金伙
訴訟代理人 許峻耀
被 告 許景煌
許進權
徐吟鑾
被 告 許勝龍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許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