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5號
NTDV,105,訴,445,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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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劉其旺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陳金輝 
      林耿民 

      賴淑鳳 
      蔡金發 
      蔡金釧 

      黃玉梅 
      劉錫勳 
      楊懿鴻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劉錫榮 
      郭永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萍 
被   告 劉春晞 
      黃李玉鐶
      陳育文 
      劉洪志 
      劉輝(即劉義鳳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志專 
被   告 劉榕(即劉義鳳承受訴訟人)

      劉玉枝(即劉義鳳之承受訴訟人)


      劉錫寬 
      陳說 (即劉慶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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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