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劉其旺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被 告 陳金輝 林耿民 賴淑鳳 蔡金發 蔡金釧 黃玉梅 劉錫勳 楊懿鴻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劉錫榮 郭永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萍 被 告 劉春晞 黃李玉鐶 陳育文 劉洪志 劉輝(即劉義鳳承受訴訟人)兼 訴 訟代 理 人 劉志專 被 告 劉榕(即劉義鳳承受訴訟人) 劉玉枝(即劉義鳳之承受訴訟人) 劉錫寬 陳說 (即劉慶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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